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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消防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吕梁市消防救援支队 更新时间:2022-06-17 11:23:26

吕梁消防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 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程序

抽查

部位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被抽查概率

抽查方法

抽查内容及要求

1

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修订发布、公安部令第120号修正)《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5号令)

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高层民用建筑

按照年度消防监督抽查计划随机在名录库中抽选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并经现场抽取人、监督人、见证人签字确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根据需要确定抽查部位

由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具体确定

由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具体确定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且符合《山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社会单位应当全部抽查,非人员密集场所、且符合《山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社会单位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其他场所抽查比例不低于20%。

现场检查书面查阅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二)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三)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四)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五)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六)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七)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八)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以上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对属于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检查是否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

2

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

《消防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22号发布)

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年度消防监督抽查计划随机在名录库中抽选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并经现场抽取人、监督人、见证人签字确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根据需要确定抽查部位

由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具体确定

由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具体确定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且符合《山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社会单位应当全部抽查,非人员密集场所、且符合《山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社会单位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其他场所抽查比例不低于20%。

现场检查书面查阅

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技术鉴定证书;(二)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三)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消防产品的关键性能是否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的要求;(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3

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的监督抽查

《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按照年度消防监督抽查计划随机在名录库中抽选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并经现场抽取人、监督人、见证人签字确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根据需要确定抽查部位

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或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具体确定

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或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具体确定

根据专项检查、日常抽查、火灾发生后倒查、举报投诉进行

现场检查书面查阅

(一)是否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二)从事相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三)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护保养、检测建筑消防设施,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五)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六)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七)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八)是否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九)是否具备从业条件;(十)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十一)从事相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十二)是否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十三)是否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十四)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十五)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十六)是否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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